• 回答数

    0

  • 浏览数

    325

  • 收藏数

    0

作者:胭惜雨 发表于 2025-3-27 17:53:56
跳转到指定楼层

早些年,有一个特别火的标题类型,叫“当我们谈论 xx 的时候,我们在谈什么”。而在聊互联网产品或者内容产品形态的时候,也会有类似的问题,就是大家对于许多互联网产品的名词定义是不一样的。

最典型的,就是我一直在做的“互联网社区”这个部分。我见过最扩张的定义就是:多人的信息互换的场所就是社区。按照这个扩张定义,微信群、QQ 频道、斗鱼直播、今日头条、起点小说、抖音、小红书、魔兽世界、闲鱼,大家其实都是一个产品。

作为一个个人的产品定义来说,这其实并没有所谓。反正很多产品、内容的定义就是没有广泛可接受的明确定义。可一旦把这个定义开始落地,用于指导产品,就出现问题,没法落地。这一点我之前的文章里就有说过,一个范围过大的定义是没有意义的。

如果我们把微信群、QQ 频道、斗鱼直播等产品都看做社区之后,我们能找到的共同点就是用户产出+信息载体+信息类型+消费形式+互动行为。这个指导意义就很小,不得不继续细化:

1.要把用户定义出来,是 UGC 还是 PGC 还是 OGC;

2.信息载体是视频、音频还是图文;

3.信息主题是商品、游戏、纯信息;

4.消费形式是实时消费还是非实时消费;

5.互动行为是评论还是点赞还是收藏还是评分。

没办法,定义扩张的太厉害,就导致不得把做进一步拆解,重新把一个已经极度抽象的定义丰满起来,以期望与主流认知的社区形态完成匹配。如果只拿“多人的信息互换的场所就是社区”做定义,那最后很可能就会出现“我们做一个社区吧,小 A,你去起点小说做一下调研。小 B,你去今日头条找找灵感。”的奇怪场景。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一个小部门的领导对于产品的定义与市场广泛认知的产品定义有冲突时,一般受限于影响力,外部市场不一定能感受得到。毕竟一个坚持把起点小说看做是社区产品的团队,一般也做不到一个很大的体量。可如果是一个公司的 CEO 或者整个公司都有这样的产品定义偏差,那就比较可怕了。

我以前做播客领域的时候,就发现有些公司会无限扩张“播客”的定义,而这种定义又是通过排除法来做衡量标准的。比如一个影音内容只要不是音乐、不是表演(比如相声、曲艺)、不是剧情演绎(比如有声书、电影、广播剧),那它就是播客。

把这个定义扩张完之后,我们可以看到哔哩哔哩、抖音、斗鱼直播里 80% 以上的内容都可以算作播客。当然,这还是那句话,如果只是停留在部门内部的话,其实并无所谓。可一旦把这个概念拿出来去市场上开始进行内容过滤、创作者筛选的时候,就发现有问题。因为这个网筛的眼儿也太宽广了,你总不能把抖音 80% 的创作者都当做匹配的创作者都拉过来吧。

而市面上一些已经在播客圈浸淫多年的人,也觉得这个定义很扯淡,干脆就忽视那些定义过于宽广的公司,觉得“你们根本是外行人”。结果就是因为看似简单的定义问题,不仅让自己的产品没获得新市场的认可,旧市场的基本盘还丢了。

互联网产品的定义,首先还是要尊重市场环境中大家已经默认的产品形态。当然你可以做一些扩张解释,但不能为了自己利益或者是自己的偏见,使得自己的产品定义与主流认知是相悖。

最后我用毕加索画牛的故事来结束本篇内容:

以上这幅图是毕加索画的 11 幅牛,我们可以看到毕加索一直在简化牛身上的特征,以寻找到“公牛的有效信息究竟是什么”。具体做法就是将一个具象化的牛不断抽象、抽象,抽象到最后的线条,再减少一个部分,这个东西就不像是公牛了。我们可以认为,最后的这幅图,就是我们人类通过图画能认识到的最简化的牛。

我认为互联网产品的定义也应当如此,首先我们要尊重市场上的定义,然后将其抽象到极致,理解这个产品的有效信息到底是什么。那么在不违背这个有效信息的前提下,我们可以给这只“牛”画上第三个眼睛,弄出三条尾巴,这都可以。如果我们把凡是四条腿走路的东西都叫“牛”,最后可能会弄出指鹿为“牛”的搞笑故事。

顺带一提,在指鹿为马的故事中,赵高认不认识“鹿”完全不重要,问题是身边那些明明知道是鹿的人为什么也说那是“马”呢?

分享:
1
收藏收藏 转播转播 分享淘帖
回复

使用道具

成为第一个回答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小黑屋|大厂乐乎 |京ICP备2021013067号-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8691号